劳动争议调解制度的特点是什么?
1、劳动争议调解遵循自愿、合法、民主协商的原则。
2、劳动争议的调解机构是特定的,由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来进行。这一机构是在用人单位内部设定,依法成立调解本单位争议的。
3、劳动争议调解的内容也是特定的,是就劳动关系主体间因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或劳动法律、法规中权利义务发生争议这一内容而调解的。
4、劳动争议调解不是劳动争议的必经程序,当事人不愿调解的,可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如对仲裁不服,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调解达成的协议也不具有法律效力,不可强制执。
劳动争议案件的当事人需要提供哪些证据?
(一)、劳动争议案件一般举证内容:
1、劳动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书。
2、劳动仲裁委员会对起诉方裁决书的送达日期。
3、劳动关系的证明:双方所签订的劳动合同、雇佣关系的证明、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应提供工作起止日期及相关证明或当事人其他协议。
(二)、因涉及企业开除、除名、辞职、退工而引起的劳动争议的举证内容:
1、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的决定、通知。
2、按企业内部规章制度处罚的,应提供相应的规章制度。
3、职工违章违纪的有关证据材料。
4、职工的工资、奖金收入情况。
5、涉及培训费的,用工单位必须提供支付培训费的具体依据及必须服务期限等。
6、涉及住房补贴费的,分房单位须提供分房日期及住房补贴费的具体数额及必须服务期限等。
(三)、追索劳动报酬的举证内容:
提供劳动起止日期、所欠劳动报酬的具体数额等有关证据。
(四)、劳动保险、劳动保护引起的劳动争议的举证内容:
1、企业交纳养老保险金、住房公积金的有关证据。
2、职工的工资奖金情况。
3、职工伤势鉴定及医疗费单据。